房地只有租用权 70年土地使用权造成假产权

现在所有“业主”房产均是假产权
“目前国内房产市场上出售的,并非是拥有真产权的房子,均是假产权,实际上仅是租户(开发商)与租户(买房者)之间在互相转让有期限的租用权而已。”
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撰文称,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?从有“土地使用期限”那一刻开始,中国房产再也没有“永久产权”一说。
对此,已公布的《物权法》草案在沿袭旧有规定基础上再次重申,70年之后公民若要保有其地面不动产,则必须再次缴费充值获取土地使用权。
7月10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《物权法》草案,广泛征求意见。在此前后,有关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一直被多方讨论,有人惊呼,按照有关规定,70年后土地收归国有,地面建筑也将一同被收回,公民私产最终还是不能避免要被充公,而所谓的房屋买卖和土地权益,仅仅是有期限的土地租用权,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。
“我当然不愿意,谁也不会愿意,但是没办法。”家在江苏的宋春宁7月15日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。他认为,对土地使用权的取舍也应该是双向的,遵循民法原则,个人作为国家的公民,应该享有对土地的支配权或长期使用权,尽管物权法草案提出可以二次交费延长使用期,但这还是损害了民众利益,因为为了确保自己的房产不至于失去,别无它法,只能二次交费,租用土地,确保财产安全。
民众无法理解:毕生心血买来房地租用权
宋春宁家里加起来有近200平米的房产,此前他并不清楚存在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,当记者向他提起时,他问记者70年期限的政策是否已开始实施?
“之前我一直以为,我们的房子是可以一直拥有的,是可以代代相传的。”宋春宁说。但70年后现有房屋所面临的问题,他既不愿意去想,又觉得的确太重要了,“没有了土地,一切都将泡汤”。
想一辈子拥有甚至将私有房产代代相传的并非宋春宁一人。杭州一位人士对于土地使用年限也颇犯疑虑,不知何去何从,这位人士说,他是今年年初才知道土地使用权一事的,“做律师的女友告诉我计划买套房子,她说,就算我们买了房子也只有70年的使用权,我一想,等我住进去,到我儿子要结婚的时候,房子就归国有了,这算哪门子事情?”
北京建外SOHO一位业主同样表示不解,他认为所谓的年限只是拍脑袋拍出来的,并没有征求公众的意愿,他说,“建外SOHO的商铺产权40年,住宅70年,难道一、二、三层的商铺建筑寿命比它楼上的公寓要短30年吗?楼下的建筑寿命完了楼上的还在,这合乎逻辑吗?”
不仅如此,这位业主还认为,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,国家将房产连同土地一道收回,“这难道不是对私有财产的一种变相侵占吗?”
“这不叫侵占。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渠涛对此观点进行了纠正。渠涛认为,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,因为使用者未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,被国家收回的时候,国家不可能收回土地而继续把房屋留给房屋所有人使用,这样国家无法重新在这块土地上设定新的使用权,所以,国家只能把地上房屋一并收走,“这叫地随房走,房随地走”。
但是民众显然无法理解,倾尽毕生心血买到手的房子只是一个70年的租用期,“租者说到底就不是业主,”一位论者这样表示,既非业主,租用者的这种租用权就很容易被收回。
根据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和1994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规定,国家对于个人使用土地有无偿收回的权力,据此,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徐涤宇认为,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实行的是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,两者的权利变动是一并的,这就导致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其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的存亡密切相关,从而难免有充公之嫌,“这一做法会严重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利。”
徐教授指出,更为重要的是,在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中,仅仅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,对地上建筑物是否补偿未作规定,物权法草案对此亦保持沉默,此种沉默为侵犯私人财产权留下了隐患。
国家作为土地的掌管者与所有权人,对土地使用年限的主导及收回条件的设定,于社会个体而言很有不可更改和不可动摇性,宋春宁说,他感到无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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